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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及义务

议员伦理纲领

我们作为蔚山市民的服务人员,为增进市民的福利和地区社会发展,竭尽使命。
我们以公共利益为先,按照法律和良心履行职责,树立值得信赖的议员形象。
我们倡导清廉俭朴的生活,以提高名誉和品格。
我们本着诚实和谐原则,彼此尊重,遵循民主程序履行议政职责。
我们树立地方时代的新秩序和真正的民主主义,致力于建设干净美丽的蔚山市。

议员的权利

为了履行职责,赋予议员一定的权利。因议会是协议机关,议员作为其组成成员,权利分为单独行使权利和共同行使权利。
  • 01

    议案提议权
    有权提议在议会审议·议决的议案
  • 02

    同意提议权
    处理案件或进行会议时有权建议必要的事项
  • 03

    发言权
    出席会议,经议长(委员会是委员长)同意,具有提问、讨论、议事进发言或口头同意发言等权利
  • 04

    表决权
    是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权限,对审议的案件可以表明赞成·反对或弃权态度的权利
  • 05

   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
    选出议长、副议长、常任委员长等人员的权利以及被选的权利
  • 06

    请愿介绍权
    认同请愿宗旨,具有成为介绍议员的权利
此外,还具有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权利、要求审查议员资格的权利、要求惩罚议员的权利、要求团体长或相关公务员出席•答辩的权利、要求重新召开全体会议的权利、要求提交文件的权利、要求书面提问的权利等各种权利。

议员的义务

地方议员作为居民的代表,并作为地方议会组成成员,负有相应的义务。违反义务,会成为惩罚对象,有时甚至会失去议员的身份。
  • 01

    公共利益优先的义务
    执行议政活动和其职务时,应以公共利益为先,凭良心诚实履行职责。
  • 02

    保持清廉及品行端正的义务
  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谢礼·赠送·招待,同时在与职务活动无关的私生活方面也应严格自律、端正品行。
  • 03

    出席会议及专心职务的义务
    作为地方议会的组成成员,有义务出席全体会议、委员会,并作为地方政务职系公务员应诚实履行肩负的任务。
  • 04

    禁止滥用职权的义务
    议员不得滥用职权,与自治团体,公共机关或企业以签订合同或相关处分,取得财产、利益或地位,也不得介绍他人取得不当利益。
  • 05

    禁止兼任相关职位及交易等的义务
    地方议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或其它地方自治团体的议员、公务员法上规定的公务员、农•水•畜协会等的常驻高管等职位。
  • 06

    维持秩序的义务
    地方议员不得有违背地方自治法或会议规则的发言或行为,在会议场不得侮辱其他人或进行涉及他人私生活的发言,也不能妨碍其他委员的发言,没有议长或委员长的许可不得登上演讲台。

议员的地位

  • 01

    市议员是由地区居民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,根据地方公务员法属于特殊经历职系的地方政务职公务员。即不同于普通公务员,属于特定公务员,同时也是选举职公务员。
  • 02

    市议员作为居民代表,不是仅代表其选区居民,而是代表全市居民。此外,市议员作为市议会的组成成员赋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。

议员的任期

  • 01

    1952年首届地方议会议员的任期为4年,1956年任期一度改为3年,但1958年重新定为4年。
  • 02

    地方议员的任期现在是4年,任期自大选当选的前任议员任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开始。
  • 03

    但通过补选选出的议员任期则从当选确定日开始,期限为前任议员的剩下任期结束。